为切实做好外籍专家和外籍语言教师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依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对华友好,愿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符合我校需要。
(二)外籍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三)身心健康,能担任相关的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聘请程序
(一)凡需聘请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相关学院,须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聘请计划及岗位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相关学院应与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密切合作,利用多种渠道,认真遴选应聘人选。
(三)拟聘请的人选须报送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分管外事校领导负责审批。
(四)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分别与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来华手续(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及来华签证等)。
三、职责分工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1.负责外籍语言教师合同的签署,依合同落实相关待遇(含住宿、工资及福利等)。
2.协调外国语学院对外籍语言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
3.负责办理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来华手续。
3.负责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外事管理。
(二)人事处
1.负责外籍专家合同的签署,依合同落实相关待遇(含住宿、工资及福利等)。
2.协调相关学院对外籍专家教学或科研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相关学院
1.安排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教学或科研任务,提供必须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2.负责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教学或科研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为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配备合作教师,协助解决他们在教学与科研工作及日常生活中的相关问题。
四、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职责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尊重中国习俗,在校园内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在课堂上涉及任何敏感性政治话题,违反者依法、依规处理。
(二)严格按合同履行教学或科研职责,主动接受相关学院或有关部门的教学或科研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合同处理。
(三)因事或因病(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应办理相关手续,须得到相关学院批准,否则将按照合同予以处理。
(四)参加校外其他活动须获得学校同意,否则按违反外事纪律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