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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校外字〔202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旨在明确学生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与保障措施。

第二章 招生宣传管理

第三条 招生宣传应遵循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不得夸大其词或进行虚假宣传。宣传材料需明确标注合作双方院校名称、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招生对象及条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情况等关键信息。

第四条 建立招生宣传审核机制,所有宣传材料需经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审核后方可发布。对于违反规定的宣传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学位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应严格按照国内外相关教育法规及合作双方院校签订的协议执行。本校根据实际情况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条 学位证书的认证与翻译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在国内外就业、升学等方面的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荣誉、奖励和在国内外参加学习交流的机会,平等申请相关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等。

2.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有权表达异议,提出申辩或申诉。

3.取得学历证书的权利,对于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4.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5.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2.依法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及文化体育活动。

3.参加教育计划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遵守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五章 师资配置与管理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应配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国际视野的师资队伍,确保教学质量。合作双方应协商制定教师选聘标准,明确教学任务与职责。

第十条 加强教师培训与交流,提升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鼓励外籍教师参与国内教学研讨活动,同时支持中方教师赴外交流学习。

第六章 学生奖助学金与资助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奖助学金,奖励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为确保奖助学金的评选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将制定严格的评选程,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学生都有机会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学费减免等,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与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学生参与各类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应支持学生成立具有国际化特色的社团,并提供必要的场地、资金等支持。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举办国际文化节、学术讲座、文化交流等活动,增进学生对不同文化的理解和尊重,提升跨文化交际能力。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日常行为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方面。确保学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权益保护意识教育,设立学生申诉渠道,确保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反馈并得到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境外交流资助管理办法

(校外字〔2024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国际化”办学定位,激发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实践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参加境外交流活动,进一步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参加境外交流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学校将按照标准予以相应资助。此项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负责。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境外交流”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校学生,经本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平台,至境外合作院校及其友好院校或企业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包括学习、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文化交流)等。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其它类型资助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鼓励学生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单位设置的境外交流资助项目。

第三条 参加境外交流项目的申请条件、选拔程序及其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另行下发专项通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普通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校学生且已按期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五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法守纪,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习能力,组织观念强。

第六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获得校级以上奖项、荣誉者(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校先进个人、学科竞赛类奖项荣誉等),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赴境外参加相关学习交流活动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针对自费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境外合作院校进行学习(一学年及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设置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不超过出境学习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10000元人民币,不超过出境学习人数的20%,经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一次性资助,总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年。该奖学金每年5月集中进行一次评审,于学生赴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后的一个月内予以发放。当年申请人数若不足5人(4人及以下),不开展此项评选。

 (二)针对在国内学习期间应邀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做主题发言或赴境外参加国际赛事并获奖(三等奖或铜奖或相应级别奖项以上(含))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回校并经审核确认后予以一次性国际旅费资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总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人民币/,当年资助额度用完后,即不再资助,符合条件且未获资助者,可于下一年度申请。

 (三)针对在国内学习期间赴境外参加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文化交流等)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回校并经审核确认后予以一次性国际旅费资助,最高标准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总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人民币/,当年资助额度用完后,即不再资助,符合条件且未获资助者,可于下一年度申请。

 (四)第八条第(一)款的奖学金每生只能享受一次,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资助每生最多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资助且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但确需资助的情况,参照相近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程大学国际学生(硕士)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外字〔20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国际化办学程度,鼓励我校国际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 )《安徽省学校培养和招收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皖教外20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每年的国际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分管国际交流合作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研究生部、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奖学金类型、标准及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学金类型、标准和名额

(一)“留学安徽奖学金”

  名额及奖学金额度按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二)“留学安徽工程大学奖学金”

1. 在校生

一等奖:20000/年,不超过年级总人数10%

二等奖:15000/年,不超过年级总人数20%

三等奖:10000/年,不超过年级总人数50%

2. 新生

本科阶段平均成绩原则上在70分(含)以上,具有相应的汉语或英语水平证明,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均需提供扫描件,到校后核对原件),招生时经认定后,第一年可享受一等奖奖学金。

(三)“留学安徽工程大学单项奖学金”

1.单项奖学金种类

科研竞赛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汉语学习奖学金等。

2.单项奖学金金额及名额

一等奖:2000/年,不超过总申请人数10%

二等奖:1500/年,不超过总申请人数20%

三等奖:1000/年,不超过总申请人数50%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留学安徽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学习的优秀国际学生。

(二)“留学安徽工程大学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学习的优秀国际学生及新生,不可同时享受“留学安徽奖学金”。

(三)“留学安徽工程大学单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术、体育、艺术、文化交流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国际学生。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享受“留学安徽奖学金”或“留学安徽工程大学奖学金”。

第四章 生活补助类型、标准及补助对象

第五条  生活补助标准和名额

(一)“留学安徽工程大学生活补助”

1. 在校生

一等:800/月,不超过年级总人数10%

二等:600/月,不超过年级总人数20%

三等:400/月,不超过年级总人数50%

  1.  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

根据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补助对象

(一)“留学安徽工程大学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校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优秀的国际学生。

(二)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申请对象为在校国际学生,具体要求根据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在校生申请奖助学金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奖学金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1. 上一学年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

2. 上一学年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无课程考试不及格。

4. 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科研与各种竞赛活动,发表论文及获得各种奖励者优先(获奖成果及发表论文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须提供检索报告)。

5.完成该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各类费用缴纳。

6.单项奖学金申请条件:

科研竞赛奖学金:申请者须公开发表论文(在三类及以上期刊上正式发表与所在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二类及以上可以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或在学科竞赛中获奖。

社会服务奖学金:品行良好,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在学生社团担任要职,在社会服务、创建和谐校园方面有突出表现,得到学校认可。

文体活动奖学金:须在国家级、省级或校级文体竞赛中获奖。

汉语学习奖学金:通过HSK4级及以上的汉语等级考试。

(二)生活补助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1.  家庭条件困难或突发家庭变故。

  2.  积极为同学服务,热心公共事务。

  3.  遵守校规校纪,完成学业要求,参加文体活动。

申请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具体条件根据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申请材料

在校生需在奖助学金申请截止日前将材料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材料包括:

1. 《安徽工程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或《安徽工程大学国际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 学习成绩单。

3. 发表论文或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六章 在校生奖助学金评选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奖学金及留学安徽工程大学生活补助

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议并确定拟获奖助学金生名单及等级:

1. 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

2. 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

3.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公示。

(二)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

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评选流程根据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时间安排

(一)奖学金

1. 申请时间:10月中旬。

2. 评审时间:10月下旬。

(二)助学金

1. 申请时间:11月中旬。

2. 评审时间:11月下旬。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发放及终止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发放

奖学金原则上按学年发放,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终止发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

1. 违反安徽工程大学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处分的;

2. 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3. 终止在我校学习或休学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外国留学生(硕士)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外字〔20201号)同时废止。


安徽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校外字〔202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积极实施学校开放办学战略,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外〔201551号)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20166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含各类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出国、出境(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开展友好访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短期培训和研修留学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友好访问和国际学术交流;国内外合作单位组织或邀请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活动;本校组织的国(境)外专项培训、国际友好访问、赴国(境)外研修留学、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非必须不出访”和“因事定人”的原则,每次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同时按要求进行备案、公示、行前培训和总结。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执行出国(境)任务,不得绕道或逾期归国。原则上出访一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包括经停国家),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 学校厅级人员出访原则上2年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主管外事及作为业务专家出访交流的校领导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访原则上2年不超过1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条 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科研人员的界定为: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和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所参加国际交流活动相对应的教学或科研任务)。参加出国(境)教科研活动的人数及日程严格按照实际需要安排。

第七条 学校组团的一般性出访,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含翻译),赴台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其中厅级干部只能有1人。两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1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国(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八条 学校对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和教科研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或教科研项目预算。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前向学校申报第二年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外事访问交流和教科研活动计划、因公出国(境)人数与经费预算计划,报学校研究审批,无计划的出国(境)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出国(境)人员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九条 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出访团组,应提前3个月提交《安徽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一式3份。该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52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财〔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相关费用凭出访任务批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做好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跟踪问效。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等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国(境)访问交流情况报告;在1个月内通过一定形式作访问交流体会或专场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所持护照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管理。回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因公护照,且对管理部门的催促置若罔闻者,学校将不再安排和批准其执行出国任务;情节严重的,将上报护照签发单位吊销其证件,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违纪违规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应就因公出国(境)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校外字〔20145号)同时废止。


安徽工程大学外籍专家和外籍语言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校外字〔20191号)


 为切实做好外籍专家和外籍语言教师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依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对华友好,愿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符合我校需要。

 (二)外籍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三)身心健康,能担任相关的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聘请程序

 (一)凡需聘请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相关学院,须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聘请计划及岗位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相关学院应与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密切合作,利用多种渠道,认真遴选应聘人选。

 (三)拟聘请的人选须报送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分管外事校领导负责审批。

 (四)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分别与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来华手续(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及来华签证等)。

三、职责分工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1.负责外籍语言教师合同的签署,依合同落实相关待遇(含住宿、工资及福利等)。

2.协调外国语学院对外籍语言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

3.负责办理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来华手续。

3.负责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外事管理。

(二)人事处

1.负责外籍专家合同的签署,依合同落实相关待遇(含住宿、工资及福利等)。

2. 协调相关学院对外籍专家教学或科研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相关学院

1.安排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教学或科研任务,提供必须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2.负责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教学或科研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为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配备合作教师,协助解决他们在教学与科研工作及日常生活中的相关问题。

四、外籍专家、外籍语言教师职责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尊重中国习俗,在校园内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在课堂上涉及任何敏感性政治话题,违反者依法、依规处理。

 (二)严格按合同履行教学或科研职责,主动接受相关学院或有关部门的教学或科研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合同处理。

 (三)因事或因病(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应办理相关手续,须得到相关学院批准,否则将按照合同予以处理。

 (四)参加校外其他活动须获得学校同意,否则按违反外事纪律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程大学留学生管理办法

(校外字〔201912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留学生,是学校管理和留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设计的教育教学,使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和服务设施;

 (二)参加校内社团组织,参与学校各类文体活动;

 (三)在学业成绩、道德品行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申请奖学金,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养成良好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持《安徽工程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原件)、有效的学习签证(X1)及《体检资料》(原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前请假,未准假或请假时间超过两周(14天)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须按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体检,体检未能通过者,取消入学资格,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离境。

 第八条 留学生应携带护照、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校,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不得办理居留许可。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校的,必须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未准假或开学后两周(14天)内未办理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费用

第九条 留学生每学年必须按学校规定如期、足额缴纳费用,方可办理注册,确认学籍。所有费用收取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新生须于报到5日内缴清所有费用。未按期缴纳费用的,不为其办理体检、派出所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十一条 老生必须于每学年开始后5日内缴清本学年全部费用。有特殊困难的,须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分两次缴费,新学年开学5日内缴纳全学年一半费用,否则不予注册。剩余的费用须在开学后三个月内(90天)缴清。未按规定缴清学费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撤销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因故申请退学的,可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前申请退学者,可退还第二学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 因违纪被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者,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节 考勤纪律

 第十四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活动。因病或因事缺勤,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批。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留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原因可以请事假。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次计算。每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予以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连续两周旷课的,勒令退学。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缺课(含请假、旷课)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及补考,必须重修。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计。不及格者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提前以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及作弊,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每学期病、事假连续达六周者;

 (二)每学期病、事假累计达八周者;

 (三)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休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在接到国际教育学院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完手续;

 (二)每次休学期限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二)休学期间须自付相关费用(包括回国往返路费、医疗费、生活费等);

 (三)学生对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申请。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当由公立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

 (二)复学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学费及相关费用与复学后就读的年级相同;

 (三)休学期满两周内(14天)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转学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转学。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不予以办理转学:

 (一)处于休学期间的;

 (二)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的;

 (三)作退学处理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学业警告

 第二十七条 一学年内累计3门不及格者,予以学业警告。

 第八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规定期限内无进步者;

 (三)因病休学期满,经体检不合格者;

 休学期满无特殊原因未返校者;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无故未注册者;

 (六)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七)连续两周旷课者;

 (八)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者;

 (九)一学期三分之二以上(含)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一半以上(含)不及格者;

 (十)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者;

 (十一)每学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者;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

 (一)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

 (二)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

 出具证明;

 第九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科目,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科目,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   课堂纪律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上课期间不得随便出入教室,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第二节    实验及实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准时到达实验室或实习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完成实验、实习任务,认真撰写实验或实习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按照规范使用各种仪器及物品,不得将危险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品带出实验室。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老师汇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或实习期间损坏仪器及物品,应及时向老师汇报,根据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实验或实习结束时,应清理好实验仪器及物品,妥善处理废弃物品,打扫好卫生。

 第三节   考试及作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提前入场,考试开始后15分内未进入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必须重修相关课程。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三十八条 保持考场安静,禁止交头接耳,宣布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答卷。

 第三十九条 手机等电子设备、相关资料统一放在指定地点。

 第四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记为零分,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并给予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在考场内喧哗、打闹等影响考场秩序者;

 (三)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四)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者。

 第四十一条 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并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等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或答卷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或相关材料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窃取试卷或泄露考试相关信息的;

 (四)留校察看后再次考试作弊者。 

 第五章 留学生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保持良好形象,衣冠得体、整洁、卫生。

 第四十四条 举止文明大方,尊敬师长,服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言语文明,不使用粗鲁的言语。

 第四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四十九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或旷课。

 第五十条 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五十一条 不得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十二条 不得挑逗滋事、打架斗殴、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

 第五十三条 不得参与吸毒、贩毒或为吸毒提供方便。

 第五十四条 不得酗酒滋事。

 第五十五条 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等。

 第五十六条 不得在学校任何场所举办宗教或传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不得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活动等。

 第五十八条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第六十条 不得购买、使用燃油摩托车。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应提交报名表、录取通知书、JW202表、护照复印件、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无犯罪证明、体检证明、英语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校期间,任何个人信息变更都要在国际教育学院登记。

 第二节 证件管理

 第六十三条 护照、学生证、银行卡等证件要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凡在中国学习6个月以上且需多次出入境者,须申办《外国人居留许可》。持X1签证的,入境后30天内未办理居留手续及居留许可期满前未办理延期的,公安部门将予以处罚。

 第三节 健康与医疗

 第六十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第六十六条 留学生患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治疗,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病情。病情严重者,可选择回国治疗。

 第六十七条 疑似患有传染病的,须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汇报,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通知防疫部门进行处理。被确诊为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等危害公共安全疾病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八条 因病或因故死亡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九条 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第四节 学生活动管理

 第七十条 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科研活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七十一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集会、游行等活动,必须获得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留学生组织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在校内外参加或举办聚会活动,须提前获得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七十三条 留学生可利用非上课时间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但须提前获得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七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 社团管理

 第七十五条 鼓励留学生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参加各类社团组织。

 第六节 宗教活动

 第七十六条 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服务和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留学生只可以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第七十七条 入境时,可携带供自用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否则中国海关将进行处罚。严禁携带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入境。

 第七十八条 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教职人员和进行传教活动。

 第七节 外出请假

 第七十九条 学习期间,因故外出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须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八十条 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的,应提前告知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去向及出行时间。

 第八十一条 外出期间应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不得组织、参与违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获得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单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留学生提供奖学金。

 第八章 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中国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十七条 伪造各种证明、证件,仿造教师签名或涂改成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八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或教唆犯罪;侮辱、诽谤他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的;

 (二)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并造成后果的。

 第八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占用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留宿校内人员(含留学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结伙殴打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打人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且作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二条 偷窃、骗取、抢劫、敲诈、侵占公共财务和他人财物的;协助作案、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偷窃公章、文件、试卷等物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三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非法书刊、图片、光盘等资料的;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参与吸毒、贩毒或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侮辱、诽谤或严重骚扰他人的;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参与走私、贩私等活动的;组织或参与非法销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四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后果严重的;

 (二)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学校图书、以旧换新或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

 (四)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

 (五)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实验或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第九十六条 在校内驾驶燃油摩托车,除没收摩托车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人等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严重的;

 (二)受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管理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九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提前或推迟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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