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由于国内部分高校博士招生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和稳定人才,根据《安徽工程大学教师培养规程》(校人字〔2013〕1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培养形式 1.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2.对列入学校年度培养计划的教师,包括实验岗位教师,如因博士培养单位招生政策不能报考定向的,可以以统招方式考取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如报考的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在个人申请基础上,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回校工作协议,以协议培养形式进行培养(以下简称“协议培养”)。 二、培养期间待遇 1.列入学校年度培养计划的教师,在博士培养单位规定的学制期间,如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可申请房租补贴。 2.协议培养的教师,读博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校内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待遇执行,具体如下: (1)协议培养的教师,读博期间工资待遇可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借款(金额相当于在职培养教师的待遇与培养单位发放待遇的差额),毕业回校工作后,可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冲抵借款。 (2)协议培养的教师,在读博期间可以兼职教师身份,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并按实际完成教学时数享受课时酬金。 (3)协议培养的教师,在读博期间可以兼职教师身份,以我校名义申请项目、发表成果,并按相关规定享受科研奖励。 三、回校待遇 1.考取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协议培养的教师、不需要学校承担学费的,在毕业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学费奖励1万元。 2.协议培养的教师,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且档案转递回校工作后,可按学校在职培养教师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回校奖励(免除读博期间向学校预借的各项费用),或按照当年引进人才的文件政策执行(扣除读博期间向学校预借的各项费用)。 四、其他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程大学 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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